2019-05-07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9日张女士儿子(12周岁)由其表姐(17周岁)陪同在隐瞒家长的情况下在位于金华市西市街155号的天翼智慧家庭体验卖场,购买了价值1500元的海信迷你z76手机,手机并未使用,张女士认为自己儿子未成年,卖场不应该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将手机卖给他,2017年8月2日,张女士向金华市婺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投诉,希望商家能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婺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手机大卖场的负责人,并表示张女士的儿子及其表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手机价款达1500元属于大额消费,两位未成年当事人购买该手机显然超出自我认知、自我把控范围,应当由其父母代理或者同意,未征得父母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解释,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后,经营者认识到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行为确实不妥,同意收回手机并收取一定折旧费后退还价款1200元,张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末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权依照合同自由原则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末成年人原则上都无权订立合同,但是如果他们订立的合同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只有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时,是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认定合同有效的。
在该案中,卖场销售的手机价款达到1500元,明显属于大额消费,两位未成年当事人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形下购买该手机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适应,在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退货退款。
手机产品使用者低龄化是如今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偷偷购买手机、游戏充值、网络直播打赏礼物等问题屡屡发生,家长在担心的同时也需要正视并积极解决该问题。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的正确树立。婺城区消保委特此提醒:家长(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消费观教育,通过日常的行为潜移默化使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例如在零花钱的数额上有一定控制,让孩子通过劳动换取零花钱,使其认识到金钱的来之不易。其次,要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加强与孩子的沟通,科学合理地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让孩子明白谨慎消费的重要性,以及要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来选择合适的商品。最后,如过遭遇未成年人购物纠纷,家长(监护人)、经营者均应当在不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前提进行交涉与处理,家长遇到此类纠纷时首要的应尽量保留相关发票凭证,并及时依法维权;经营者应留意观察消费者身份,在销售商品时要正确甄别消费者消费年龄和消费能力,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并无成年人陪同下时,应谨慎出售商品或进行消费服务。
案例提供: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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